過失比例會讓賠償少多少?
被害人有過失,慰撫金會被減多少?彙整司法院裁判書實際判決,依過失比例分組呈現法院准許的金額分佈,並附請求金額與准許金額的比例。民法第 217 條過失相抵的實務樣貌。
過失比例由法院依個案事證認定(警方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行車紀錄器影像等),沒有固定公式、不能查表得來。本頁呈現的是「不同過失比例的案件實際判了多少」,不是「同一件案子在不同過失比例下會變多少」,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本頁共分析 398 件可辨識過失比例的車禍損害賠償判決(判決期間 2025-05-05 至 2026-05-29)。
依被害人過失比例的金額分佈
| 被害人過失比例 | 件數 | 最低 | 常見區間 | 中位數 | 最高 | 准許比例 |
|---|---|---|---|---|---|---|
| 被害人無過失(0%) | 248 | 5,000 | 40,000–250,000 | 100,000 | 5,000,000 | 35% |
| 被害人過失 1~30% | 73 | 6,000 | 80,000–400,000 | 150,000 | 2,050,000 | 44% |
| 被害人過失 31~50% | 38 | 3,000 | 50,000–500,000 | 200,000 | 2,000,000 | 40% |
| 被害人過失超過 50% | 39 | 30,000 | 80,000–300,000 | 160,000 | 4,500,000 | 37% |
- 被害人無過失(0%):事故責任全在對方,被害人沒有可歸責的部分。這類案件不適用過失相抵。
- 被害人過失 1~30%:被害人有輕微疏失,例如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未充分注意,但主要責任仍在對方。
- 被害人過失 31~50%:雙方責任接近,常見於路口互不相讓、支道與幹道爭議、未依規定轉彎等情形。
- 被害人過失超過 50%:被害人的過失大於對方。這類案件法院仍可能判賠,但金額會依過失比例大幅減少。
一個反直覺的發現:過失高不代表拿得少
過失比例較高的分組,中位金額並沒有明顯低於無過失的分組。這不是因為過失相抵沒有作用,而是因為過失比例不是唯一變數——會被認定較高過失、且進入訴訟的案件,往往同時是傷勢較重、爭議較大的案件;傷勢重則慰撫金基數高,按比例扣減後仍可能高於輕傷案件。換句話說,過失相抵確實會讓當事人拿得比應得的少,但跨案件比較時看不出來,因為每件案子的基數不同。
請求金額 vs 法院准許金額
全體案件中,法院准許的金額佔請求金額的中位比例為 38%。這個比例受請求金額是否合理影響很大——請求得越高,准許比例自然越低,不代表法院打折。
| 傷勢分類 | 件數 | 法院准許比例(中位) |
|---|---|---|
| 輕傷(擦挫傷等) | 138 | 30% |
| 骨折 | 169 | 38% |
| 失能/永久障礙 | 33 | 60% |
| 死亡 | 22 | 60% |
法源:民法第 217 條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條文用的是「得」減輕——是法院的裁量權,不是自動按比例扣除。第 3 項也常被忽略:被害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有過失時同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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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個案賠償金額由法院依事實、證據與過失比例認定,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理解實務樣貌,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為法院准許之精神慰撫金,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