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精神慰撫金判決行情

依司法院公開裁判書整理的車禍損害賠償判決,統計法院實際准許的精神慰撫金金額。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由法院斟酌傷勢、住院天數、後遺症、雙方經濟狀況與過失比例後認定,因此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參考,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賠償項目。

共分析 398 件判決:中位數 110,000 元,常見區間(中間 50%)為 50,000 至 300,000 元。

依傷勢分類

依傷勢分類件數最低常見區間中位數最高
死亡226000001500000–280000018000005000000
失能/永久障礙34100000300000–12000008000003000000
重傷6400000500000–12000005000001500000
骨折17330000100000–3000001600002000000
未分類191000080000–300000120000500000
輕傷(擦挫傷等)144300020000–70000350002050000

依縣市

依縣市件數最低常見區間中位數最高
雲林縣133000160000–9800004000003000000
基隆市42000088000–18000002500001800000
彰化縣101500050000–10000002000004500000
花蓮縣570000100000–3000002000002050000
桃園市501000060000–3000001700004000000
unknown191000050000–3000001500005000000
臺南市29600080000–3000001500002000000
臺中市512000036000–2500001500001500000
屏東縣860000100000–5000001500002000000
苗栗縣51500020000–500000150000800000
臺北市49539545000–3000001200002800000
高雄市522000050000–3000001000001500000
嘉義縣111000080000–3000001000001000000
臺東縣51180030000–200000100000500000
宜蘭縣7500030000–2000000800003000000
嘉義市55000060000–20000080000400000
新北市63500030000–160000700002500000
新竹縣92000030000–300000700001500000

判決案例(依金額排序,每筆附案號可回司法院系統查證)

法院案號傷勢准許慰撫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朴簡字第48號當場死亡5,000,000 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115年度彰簡字第180號神經併呼吸性休克死亡4,5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壢簡字第417號胸壁開放性傷口併小腸外露、胸部挫傷併氣胸及肝損傷4,0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1982號第二腰椎不穩定爆裂閉鎖性骨折、急性呼吸衰竭等3,000,000 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09號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3,000,000 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65號創傷性休克死亡3,000,000 元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號多處出血、骨折、顱內出血、中樞衰竭2,800,000 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2286號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創傷性血胸2,500,000 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玉簡字第8號右胸壁挫傷、右上腹壁擦傷、右膝挫傷、腦震盪2,050,000 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13號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2,000,000 元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17號肋骨骨折氣血胸右上肺葉切除缺氧性腦病變2,000,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簡字第2549號創傷性腦出血合併腦幹壓迫2,000,000 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285號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肋骨骨折2,000,000 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5年度潮簡字第75號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缺損等傷害2,000,000 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骨盆骨折、膀胱破裂、薦椎神經損傷等2,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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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骨骨折」比「骨折」精準得多——人是用身體部位在找的,不是用法律分級。

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就是慰撫金的由來——它賠的是精神上的痛苦,跟醫療費、修車費那種算得出來的損失是兩回事,所以不會有收據可以證明,法院只能「核定相當之數額」。第二項還有一個實務上很重要的限制: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經起訴或對方已承諾給付的,就不在此限**。

最常被漏掉的那一項(民法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很多人只記得要慰撫金,卻漏了這一條的「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也就是因為受傷賺得比以前少、以及看護費、輔具、往返就醫的交通費。這兩項在重傷與失能案件裡往往**遠高於慰撫金本身**。本站的判決資料另有「賠償總額」的統計,就是把這些一起算進去的數字。

法院照什麼標準定金額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民事判例。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修法前選編的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也就是說它現在不具通案拘束力,但仍是各級法院認定慰撫金時最常援引的標準。

這段話講了三件事:①要有精神上的痛苦才有慰撫金,不是受傷就自動有;②它的計算方式跟財產損失不同,沒有公式;③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所以同樣的傷勢,對方是酒駕還是單純疏忽、雙方的經濟狀況如何,都會影響金額。

法院實際會看的六個因素

這些數字怎麼用

  1. 先找到跟自己最接近的那一群:傷勢部位比傷勢分級精準(「鎖骨骨折」比「骨折」有參考價值),縣市則影響較小。先看部位頁,再看自己所在縣市的分佈是否偏離全國。
  2. 看中間 50% 不要看平均:平均值會被少數死亡與重度失能的極端案件拉高。中位數與中間 50% 區間(Q1~Q3)才是「大多數人落在哪裡」。
  3. 把慰撫金以外的項目一起列出來: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交通費、修車費都是獨立的請求項目(民法第 193 條),且通常金額更大。只談慰撫金會嚴重低估自己的損害。
  4. 再乘上過失比例:法院認定的損害總額要按過失相抵後才是對方實際要付的錢。自己也有 30% 過失時,能拿到的就是七成。

慰撫金常見問題

精神慰撫金是什麼?和醫療費賠償有什麼不同?

醫療費、工作損失屬於「財產上損害」,有單據就能算;精神慰撫金則是「非財產上損害」,賠的是身體、健康受侵害所生的精神痛苦。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為沒有單據可證明,金額只能由法院核定。

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 2 項另有限制:這個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不在此限。

法院是照什麼標準決定慰撫金金額的?

實務上最常援引的是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民事判例:慰藉金「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也就是沒有公式,法院會綜合傷勢、痛苦程度、加害情節與雙方經濟狀況認定。要注意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修法前選編的判例現在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不具通案拘束力,但仍是最常被引用的標準。

看了行情,我可以拿到中位數那個金額嗎?

不能這樣推論。這裡呈現的是已判決案件的金額分佈,個案結果由法院依事實、證據與過失比例認定,本站不預測任何個案的金額。行情的用途是讓您知道量級——避免在調解時因為完全沒有概念而接受過低的條件,或提出離譜的數字失去談判可信度。

除了慰撫金,還可以請求哪些項目?

民法第 193 條規定,因傷「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包含工作損失、看護費、輔具與往返就醫的交通費;另有醫療費用與車輛損失。重傷與失能案件裡,這些項目的金額往往遠高於慰撫金本身。

自己也有過失,還能請求慰撫金嗎?

可以,但會被過失相抵。民法第 217 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實務上會先認定損害總額,再按過失比例折算。本站另有一頁用實際判決說明過失比例讓賠償少了多少。

為什麼有些判決金額特別高或特別低?

極端值通常有特殊原因:金額特別高者多涉及死亡、重度失能或加害人有重大過失(例如酒駕);特別低者常見於輕微擦挫傷、被害人本身過失比例較高,或雙方已部分和解。因此看行情時,中間 50%(第一四分位到第三四分位)比平均值更有參考價值。

這些判決資料可以查證嗎?

可以。每一筆都保留法院名稱與判決字號,能回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調閱原文。資料來源是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的月打包檔,經結構化整理後入庫;非交通事故的案件(例如配偶權、名譽權)已在查詢階段排除,避免拉歪統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每筆判決均保留法院與案號可供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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