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精神慰撫金判決行情
依司法院公開裁判書整理的車禍損害賠償判決,統計法院實際准許的精神慰撫金金額。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由法院斟酌傷勢、住院天數、後遺症、雙方經濟狀況與過失比例後認定,因此本頁僅呈現金額分佈供參考,不預測個案結果。金額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其他賠償項目。
共分析 398 件判決:中位數 110,000 元,常見區間(中間 50%)為 50,000 至 300,000 元。
依傷勢分類
| 依傷勢分類 | 件數 | 最低 | 常見區間 | 中位數 | 最高 |
|---|---|---|---|---|---|
| 死亡 | 22 | 600000 | 1500000–2800000 | 1800000 | 5000000 |
| 失能/永久障礙 | 34 | 100000 | 300000–1200000 | 800000 | 3000000 |
| 重傷 | 6 | 400000 | 500000–1200000 | 500000 | 1500000 |
| 骨折 | 173 | 30000 | 100000–300000 | 160000 | 2000000 |
| 未分類 | 19 | 10000 | 80000–300000 | 120000 | 500000 |
| 輕傷(擦挫傷等) | 144 | 3000 | 20000–70000 | 35000 | 2050000 |
依縣市
| 依縣市 | 件數 | 最低 | 常見區間 | 中位數 | 最高 |
|---|---|---|---|---|---|
| 雲林縣 | 13 | 3000 | 160000–980000 | 400000 | 3000000 |
| 基隆市 | 4 | 20000 | 88000–1800000 | 250000 | 1800000 |
| 彰化縣 | 10 | 15000 | 50000–1000000 | 200000 | 4500000 |
| 花蓮縣 | 5 | 70000 | 100000–300000 | 200000 | 2050000 |
| 桃園市 | 50 | 10000 | 60000–300000 | 170000 | 4000000 |
| unknown | 19 | 10000 | 50000–300000 | 150000 | 5000000 |
| 臺南市 | 29 | 6000 | 80000–300000 | 150000 | 2000000 |
| 臺中市 | 51 | 20000 | 36000–250000 | 150000 | 1500000 |
| 屏東縣 | 8 | 60000 | 100000–500000 | 150000 | 2000000 |
| 苗栗縣 | 5 | 15000 | 20000–500000 | 150000 | 800000 |
| 臺北市 | 49 | 5395 | 45000–300000 | 120000 | 2800000 |
| 高雄市 | 52 | 20000 | 50000–300000 | 100000 | 1500000 |
| 嘉義縣 | 11 | 10000 | 80000–300000 | 100000 | 1000000 |
| 臺東縣 | 5 | 11800 | 30000–200000 | 100000 | 500000 |
| 宜蘭縣 | 7 | 5000 | 30000–2000000 | 80000 | 3000000 |
| 嘉義市 | 5 | 50000 | 60000–200000 | 80000 | 400000 |
| 新北市 | 63 | 5000 | 30000–160000 | 70000 | 2500000 |
| 新竹縣 | 9 | 20000 | 30000–300000 | 70000 | 1500000 |
判決案例(依金額排序,每筆附案號可回司法院系統查證)
| 法院 | 案號 | 傷勢 | 准許慰撫金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115年度朴簡字第48號 | 當場死亡 | 5,000,000 元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 115年度彰簡字第180號 | 神經併呼吸性休克死亡 | 4,500,000 元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115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 胸壁開放性傷口併小腸外露、胸部挫傷併氣胸及肝損傷 | 4,000,000 元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113年度桃簡字第1982號 | 第二腰椎不穩定爆裂閉鎖性骨折、急性呼吸衰竭等 | 3,000,000 元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114年度簡字第109號 | 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 | 3,000,000 元 |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114年度簡上字第65號 | 創傷性休克死亡 | 3,000,000 元 |
| 臺灣高等法院 | 115年度簡字第2號 | 多處出血、骨折、顱內出血、中樞衰竭 | 2,800,000 元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114年度重簡字第2286號 | 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創傷性血胸 | 2,500,000 元 |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115年度玉簡字第8號 | 右胸壁挫傷、右上腹壁擦傷、右膝挫傷、腦震盪 | 2,050,000 元 |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115年度簡字第13號 | 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 | 2,000,000 元 |
| 臺灣高等法院 | 112年度重上字第217號 | 肋骨骨折氣血胸右上肺葉切除缺氧性腦病變 | 2,000,000 元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114年度桃簡字第2549號 | 創傷性腦出血合併腦幹壓迫 | 2,000,000 元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114年度北簡字第2285號 | 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肋骨骨折 | 2,000,000 元 |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115年度潮簡字第75號 | 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缺損等傷害 | 2,000,000 元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 骨盆骨折、膀胱破裂、薦椎神經損傷等 | 2,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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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骨骨折」比「骨折」精準得多——人是用身體部位在找的,不是用法律分級。
- 脊椎與椎間盤的慰撫金行情(16 件,中位數 300,000 元)
- 頭部與腦傷的慰撫金行情(81 件,中位數 250,000 元)
- 下肢骨折的慰撫金行情(69 件,中位數 160,000 元)
- 上肢與鎖骨骨折的慰撫金行情(44 件,中位數 150,000 元)
- 肋骨與胸部的慰撫金行情(36 件,中位數 150,000 元)
- 骨盆與髖部的慰撫金行情(16 件,中位數 100,000 元)
- 擦挫傷與軟組織傷害的慰撫金行情(69 件,中位數 30,000 元)
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就是慰撫金的由來——它賠的是精神上的痛苦,跟醫療費、修車費那種算得出來的損失是兩回事,所以不會有收據可以證明,法院只能「核定相當之數額」。第二項還有一個實務上很重要的限制: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經起訴或對方已承諾給付的,就不在此限**。
最常被漏掉的那一項(民法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很多人只記得要慰撫金,卻漏了這一條的「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也就是因為受傷賺得比以前少、以及看護費、輔具、往返就醫的交通費。這兩項在重傷與失能案件裡往往**遠高於慰撫金本身**。本站的判決資料另有「賠償總額」的統計,就是把這些一起算進去的數字。
法院照什麼標準定金額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民事判例。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民國 107 年 12 月 7 日修法前選編的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也就是說它現在不具通案拘束力,但仍是各級法院認定慰撫金時最常援引的標準。
這段話講了三件事:①要有精神上的痛苦才有慰撫金,不是受傷就自動有;②它的計算方式跟財產損失不同,沒有公式;③法院會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所以同樣的傷勢,對方是酒駕還是單純疏忽、雙方的經濟狀況如何,都會影響金額。
法院實際會看的六個因素
- 傷勢的部位與嚴重程度:這是影響金額最大的單一因素。同樣叫「骨折」,鎖骨骨折與骨盆骨折的判賠中位數可以差好幾倍,因為住院天數、手術與否、後遺症完全不同。本頁下方有各部位的行情。
- 有沒有留下後遺症或失能:留下永久性障礙的案件,除了慰撫金本身較高,還會另外產生民法第 193 條的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失能等級的認定會直接影響金額。(查勞保失能等級)
- 雙方的過失比例:民法第 217 條的過失相抵:自己也有過失時,法院會按比例減少賠償。這一項不影響「法院認定的損害有多少」,但直接決定「對方實際要付多少」。(看過失比例讓賠償少多少)
- 加害程度(是不是酒駕、肇逃):判例明文寫的「加害程度」。酒後駕車、肇事逃逸、無照駕駛這類情節,實務上會明顯拉高慰撫金。(酒駕事故的賠償怎麼算)
- 雙方的身分與資力:同樣是判例明文寫的。法院會參酌兩造的職業、收入與財產狀況,所以請求時通常會聲請調查對方的稅務資料。
- 請求的金額本身:法院不會判超過你請求的金額。但開太高也不會讓判准變多——本站統計顯示法院實際准許的金額只有請求金額的一小部分,重點是把每一項損害都舉證出來。(用試算器先估一個範圍)
這些數字怎麼用
- 先找到跟自己最接近的那一群:傷勢部位比傷勢分級精準(「鎖骨骨折」比「骨折」有參考價值),縣市則影響較小。先看部位頁,再看自己所在縣市的分佈是否偏離全國。
- 看中間 50% 不要看平均:平均值會被少數死亡與重度失能的極端案件拉高。中位數與中間 50% 區間(Q1~Q3)才是「大多數人落在哪裡」。
- 把慰撫金以外的項目一起列出來: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交通費、修車費都是獨立的請求項目(民法第 193 條),且通常金額更大。只談慰撫金會嚴重低估自己的損害。
- 再乘上過失比例:法院認定的損害總額要按過失相抵後才是對方實際要付的錢。自己也有 30% 過失時,能拿到的就是七成。
慰撫金常見問題
精神慰撫金是什麼?和醫療費賠償有什麼不同?
醫療費、工作損失屬於「財產上損害」,有單據就能算;精神慰撫金則是「非財產上損害」,賠的是身體、健康受侵害所生的精神痛苦。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為沒有單據可證明,金額只能由法院核定。
精神慰撫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 2 項另有限制:這個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不在此限。
法院是照什麼標準決定慰撫金金額的?
實務上最常援引的是最高法院 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民事判例:慰藉金「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也就是沒有公式,法院會綜合傷勢、痛苦程度、加害情節與雙方經濟狀況認定。要注意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修法前選編的判例現在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不具通案拘束力,但仍是最常被引用的標準。
看了行情,我可以拿到中位數那個金額嗎?
不能這樣推論。這裡呈現的是已判決案件的金額分佈,個案結果由法院依事實、證據與過失比例認定,本站不預測任何個案的金額。行情的用途是讓您知道量級——避免在調解時因為完全沒有概念而接受過低的條件,或提出離譜的數字失去談判可信度。
除了慰撫金,還可以請求哪些項目?
民法第 193 條規定,因傷「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包含工作損失、看護費、輔具與往返就醫的交通費;另有醫療費用與車輛損失。重傷與失能案件裡,這些項目的金額往往遠高於慰撫金本身。
自己也有過失,還能請求慰撫金嗎?
可以,但會被過失相抵。民法第 217 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實務上會先認定損害總額,再按過失比例折算。本站另有一頁用實際判決說明過失比例讓賠償少了多少。
為什麼有些判決金額特別高或特別低?
極端值通常有特殊原因:金額特別高者多涉及死亡、重度失能或加害人有重大過失(例如酒駕);特別低者常見於輕微擦挫傷、被害人本身過失比例較高,或雙方已部分和解。因此看行情時,中間 50%(第一四分位到第三四分位)比平均值更有參考價值。
這些判決資料可以查證嗎?
可以。每一筆都保留法院名稱與判決字號,能回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調閱原文。資料來源是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的月打包檔,經結構化整理後入庫;非交通事故的案件(例如配偶權、名譽權)已在查詢階段排除,避免拉歪統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每筆判決均保留法院與案號可供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