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產險車禍理賠爭議:告知義務與除外責任完整解析

發布日期:2026-03-23|作者:黃俊誠 保險理賠顧問

南山產物保險是保險局觀測站列名的產險公司之一。以「違反告知義務」或「不保事項(除外責任)」拒賠,是產險常見的兩種爭議。以下依法條與公開條款說明,適用於各產險公司,不是針對南山產險的評價;具體條款以您的保單為準。

告知義務:保險法第 64 條的三個重點

《保險法》第 64 條原文重點: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重點一:範圍是「書面詢問」的事項 要保書或投保網頁上問了什麼,就要據實回答。可以先向保險公司要回當時的要保書,確認問了哪些問題、您怎麼回答。

重點二:因果關係要由要保人舉證 條文但書是「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所以要主張「事故跟沒說明的事無關」,要準備證據,例如事故當時的用途、行程紀錄。

重點三:期間限制 保險公司知道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沒有行使,或契約訂立已經超過二年,就不得解除契約。

常見的告知義務爭議

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以華南產物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為例,列為不保的包括:

以華南產物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條款為例,另有:附帶損失(貶值、不能使用)、自然耗損、非外來意外事故所致的機械故障、竊盜;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則要另外加保。

借人開車,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嗎?

要看是哪一張保單:

詳見別人開我的車出事有沒有賠

法院實際判准的金額分佈

本站整理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可依傷勢程度與縣市查看法院實際判准的慰撫金與賠償總額分佈,每一筆保留法院與案號可回司法院查證。這些是已判決案件的分佈,不是個案的預期結果。見法院判准的慰撫金行情

被拒賠時怎麼處理

  1. 要求書面理由:違反哪一項告知事項或哪一款不保事項、依據的事實與證據
  2. 調出要保書:確認當時的書面詢問與回答
  3. 檢查期間:解除契約是否已超過一個月或二年
  4. 準備反證:事故當時的用途、行程、行車紀錄器影像等
  5. 條款有疑義時:《保險法》第 54 條規定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6. 申訴與評議: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先向保險公司申訴(30 日內處理),不接受結果或逾期未處理,60 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服務專線 0800-789885)

過去類似爭議怎麼被評議,可在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書查詢系統依爭議類型查詢。

常見問題(FAQ)

Q:保險公司以違反告知義務拒賠,我應該怎麼辦? A:先要求書面說明是哪一項書面詢問、依據什麼事實,並確認有沒有超過解除期間;若事故跟未說明的事無關,準備證據主張第 64 條但書。

Q:車輛改裝一定要申報嗎? A:以華南產物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為例,加裝原汽車製造廠固定裝置以外的零件、配件,未經聲明並經保險公司同意加保者,保險公司對該部分不負賠償責任。改裝最好在投保時聲明。

Q:不保事項可以透過加保擴大嗎? A:部分可以,例如天災可以加保附加條款、竊盜另保竊盜損失險;酒駕、無照等屬於不保事項,不能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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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公開法規與保險公司公開條款整理,引用條款時註明公司與備查日期;各公司條款可能不同,以您的保單為準。本文非針對任何特定保險公司之評價或指控,各保險公司的評議統計可參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公開資料

標籤:南山產險、拒賠、告知義務、除外責任、車禍理賠、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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