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海上日動理賠糾紛怎麼申訴?先確認承保公司,再走申訴與評議

發布日期:2026-03-23|作者:黃俊誠 保險理賠顧問

遇到理賠糾紛時,最容易浪費時間的是「找錯對象」。在台灣,東京海上集團的產險公司是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官網介紹,主要股東為日本東京海上集團與台灣裕隆集團);保險局觀測站的產險公司清單中,沒有另一家名為東京海上日動的產險公司。所以申訴、評議、訴訟的對象,都是保單上記載的承保公司

以下流程適用於所有產險公司,不是針對特定公司的評價。

第一步:確認承保公司與爭議點

第二步:蒐集證據

肇事責任有爭議時,可向事故發生地所屬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第三步:向保險公司正式申訴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金融消費爭議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保險公司應在收到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為適當處理並回覆。

申訴時寫清楚:保單號碼、事故日期、保險公司的決定、您不同意的理由與依據、希望的處理方式。

第四步:申請金融消費評議

不接受保險公司的處理結果,或保險公司逾 30 日未處理,可以在收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依同法第 29 條,保險公司若已事前同意適用評議程序,評議決定在一定額度以下時,保險公司應予接受。

第五步:陳情與訴訟

保險法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條文 內容 在爭議中的用處
第 34 條 文件交齊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無約定者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而遲延,給付年利一分遲延利息 對付理賠拖延
第 54 條 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當事人真意;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條款文字有兩種讀法時
第 64 條 要保人對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保險公司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或契約訂立後二年,不得再解除契約 被主張違反告知義務時,先確認是否超過期間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注意自己的請求期限

⚠️ 關於告知義務,第 64 條的但書是「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要主張「事故跟沒說明的事無關」,舉證的是要保人,要準備相關證據。

常見問題

Q:保險公司說要等肇責確定才能理賠,合理嗎? A:要看是哪一張保單。強制險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都要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且文件交齊次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付;第三人責任險是賠「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責任比例會影響金額;車體險則依條款的承保範圍判斷。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說明依據哪一條條款。

Q:申訴和評議要花錢嗎? A:向保險公司申訴、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都不需要費用。

Q: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一定要接受嗎? A:評議經雙方接受而成立。保險公司事前同意適用評議程序者,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應予接受;消費者不接受時,仍可循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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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公開法規與保險公司公開條款整理,引用條款時註明公司與備查日期;各公司條款可能不同,以您的保單為準。本文非針對任何特定保險公司之評價或指控,各保險公司的評議統計可參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公開資料

標籤:東京海上、外商保險、理賠糾紛、申訴、車禍理賠、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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