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別人開我的車,出事了保險賠不賠?
朋友借車、家人輪流開、請同事幫忙移車,出事時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我有保險啊」。但車上的幾張保單,對「開車的人是誰」要求完全不同:有的只要車主同意就算數,有的要保險公司同意,有的只保名冊上登記的那個人。這一頁把強制險法條與幾張常見保單的條款原文逐一攤開,讓你在把鑰匙交出去之前就知道哪一張會賠、哪一張不會。
四張保單,對「誰在開」的要求不一樣
| 保單 | 開車的人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有保障 | 依據 |
|---|---|---|
| 強制險 | 要保人,以及經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未經同意被開走出事,受害人改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第 40 條 |
| 第三人責任險 | 列名被保險人,以及其配偶、家長、家屬、所僱用的駕駛人,和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的人 |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為例 |
| 車體損失險 | 列名被保險人及其親屬、所僱駕駛人,以及「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許可他人使用,理賠後保險公司得向使用人追償 | 以華南產物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第二條為例 |
| 駕駛人傷害險 | 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 | 以國泰產物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第一條為例 |
任意險各保險公司條款寫法不同,表中以公開條款為例,實際以你的保單為準。
強制險:經車主同意的人開,一樣是被保險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第 2 項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項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前項第三款規定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保險金。
強制險跟著車走:車主同意借出去的人開車撞到人,受害人一樣可以向這台車的強制險請求。車子是被偷開、未經同意開走的,受害人則改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是不是經過同意有爭議時,法條規定先由這台車的保險公司暫先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借車的人酒駕、無照駕駛出事,強制險仍然要賠受害人,但保險公司可以在給付範圍內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另外依強制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加費對象是「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借車的人酒駕被記錄,下年度強制險加費算在車主身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第三人責任險:經你許可使用的人,也是附加被保險人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為例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及家屬。(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以這張條款來說,朋友經你同意開你的車撞到別人,朋友屬於「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的附加被保險人,第三人責任險在保額內會處理對方的體傷(超過強制險的部分)與財損。搜尋「機車 第三人責任險 非車主」的人,問的就是這一條;有沒有「許可使用」這一款、範圍怎麼寫,要看自己的保單。
資料來源:國泰世紀產物「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條款(114.08.21 備查)(2026-09-13 核對)。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第五條「不保事項」第二、三款為例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三、被保險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之家長、家屬及其執行職務中之受僱人傷害或死亡所致之賠償責任。
第三人責任險保的是「車外的第三人」。坐在車上的乘客、開車的人自己、被保險人與駕駛人的家屬受傷,都不在這張保單的範圍:乘客看強制險與乘客責任險,駕駛人自己看駕駛人傷害險或個人的意外險。
資料來源:國泰世紀產物「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條款(114.08.21 備查)(2026-09-13 核對)。
車體險:車主同意還不夠,要保險公司同意
以華南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為例
本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三)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列名被保險人於未經本公司同意下,許可第三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這是借車最容易出問題的一條。跟第三人責任險不同,這張車體險的附加被保險人第三款是「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不是「車主許可」就好。朋友不在列名使用人裡、也沒經保險公司同意,開你的車撞壞了,保險公司會先賠你的車,但之後可以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向朋友追償。家人(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則本來就在附加被保險人裡。搜尋時常看到的「車體險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就是處理這個情況的附加條款,各家名稱、條件與費用依保險公司規定。
資料來源:華南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條款(114.11.18 備查)(2026-09-13 核對)。
駕駛人傷害險:看名冊,換人開要先送變更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第一條「承保範圍」為例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附加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以這張條款為例,駕駛人傷害險保的是「名冊上、簽過名的那位駕駛人」,不是任何坐上駕駛座的人。平常是家人開、偶爾換朋友開,朋友不在名冊上就沒有這張保單的保障;要換駕駛人,得在出事前把有新駕駛人簽名的變更申請書送到保險公司。另外這張的給付是死亡或失能,不含傷害醫療;市面上也有含醫療給付或只保車主本人的商品,搜尋「駕駛人傷害險非車主」「駕駛人傷害險名冊」前,先看自己保的是哪一種。
資料來源:國泰世紀產物「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113.08.30 修正)(2026-09-13 核對)。
借車的人無照、酒駕,或拿去載客賺錢
以華南產物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九條「不保事項(一)」為例(節錄)
有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五、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七、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八、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前項第九款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這一條同時適用第三人責任險與車體險的賠償責任和車損。借車的人如果違反條款列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照相關規定、酒駕、吸毒駕車,或把自用車拿去出租、有償載客載貨,這些情況都列在不保事項。強制險對受害人仍會給付,但依第 29 條可以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所以借車前確認對方有合適的駕照、沒有喝酒、不是拿去跑外送或載客,保護的其實是車主自己。
資料來源:華南產物「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113.04.03 金管保產字第11304163572號函修正,附於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2026-09-13 核對)。
把鑰匙交出去之前,可以先確認的清單
- 拿出保單首頁,看「列名被保險人」是誰;車主、要保人、實際常開的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
- 第三人責任險條款的附加被保險人,有沒有「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這一款。
- 車體險的附加被保險人寫的是「車主許可」還是「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常借人開的話,問保險公司能不能增列使用人或加保免追償的附加條款。
- 駕駛人傷害險是只保車主、保名冊上的人,還是保任何駕駛人;名冊要在出事前變更,不是出事後補。
- 借車的人有沒有符合車種的駕照、當天有沒有喝酒、是不是拿去做營業用途。
- 出事後的處理跟平常一樣:報警、拍照、保留對方資料,並盡快通知保險公司;由誰開車、是否經同意,會是理賠時被問的第一個問題。
常見問題
朋友經我同意開我的車撞到人,強制險賠嗎?
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包含「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受害人可以向這台車的強制險請求給付。如果車子是未經同意被開走,受害人則依第 40 條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
朋友開我的車把我的車撞壞,車體險會賠嗎?會不會找朋友要錢?
要看條款與朋友的身分。以華南產物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第二條為例,附加被保險人包含「經本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車主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就許可第三人使用,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賠付後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向使用人追償。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與三親等內姻親則本來就是附加被保險人。
駕駛人傷害險,不是車主開車也有保障嗎?
看你保的商品。以國泰產物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第一條為例,被保險人是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但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其簽名同意者為限;換駕駛人要先送有新駕駛人簽名的變更申請書。也有商品只保車主本人,投保時要確認。
家人開我的車撞到別人,第三人責任險賠嗎?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條為例,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長及家屬屬於附加被保險人,對車外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在保額內可以理賠。但同一條款第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家屬自己受傷,不在第三人責任險範圍。
借車的人酒駕,強制險加費算誰的?
算車主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說明二寫明,加費對象為違反酒後駕車規定者「於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只適用汽車。另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強制險仍會賠受害人,但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
車被偷開出車禍,我要負責嗎?
強制險部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時,受害人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是否未經同意有疑義時,依同條第 2 項先由該車的保險公司暫先給付。民事上車主要不要負責,要看個案事實,建議保留報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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