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用診斷證明書指引
車禍求償、強制險、勞保傷病、職災、失能、商業保險,各自要診斷證明書記載哪些事實:宜休養期間、需專人照護、住院與手術、症狀固定。勾選用途產生給醫師看的記載清單,並說明醫院不得拒開與偽造的刑責。
本頁內容
- 要拿去申請什麼?(可複選)
- 每一份都要有的基本記載
- 請醫師記載的項目
- 您的權利
- 三件不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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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理賠用的診斷證明書要寫什麼?
基本的是病人身分、受傷或發病日期與每次就診日期、中文診斷病名與受傷部位、醫師與醫院簽章。再依申請用途補充:車禍求償要有住院與手術期間、宜休養期間、是否需專人照護;勞保傷病給付要有住院與不能工作期間;失能給付要用勞保局或強制險的失能診斷書專用表格。醫師會依實際診療判斷怎麼寫。
看護費要診斷證明怎麼寫才算數?
要有醫師記載需要專人照護,最好寫明全日或半日、需要照護的期間。車禍向對方請求看護費時,家人照顧也可以依一般看護行情請求,但一樣要有這段記載;強制險的看護費限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需要的看護,居家看護要有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
醫院可以拒絕開診斷證明書嗎?
不行。醫療法第 76 條規定,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醫師法第 17 條也規定醫師不得無故拒絕交付。申請保險理賠用的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時要另以加註方式註明。
可以請醫師把休養天數寫長一點嗎?
不行。醫師會依實際病情判斷休養期間;明知不實而記載,醫師觸犯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拿去申請保險或請求賠償還可能涉及詐欺。您可以做的,是把實際的工作內容告訴醫師(例如需要搬重物、久站),讓醫師評估時有完整資訊。
網路上的診斷證明範本或產生器可以用嗎?
不可以。診斷證明書只能由診治您的醫師依病歷開立,自己用範本或產生器做出來的文件屬於偽造私文書(刑法第 210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拿去申請保險還可能構成詐欺(刑法第 339 條)。本工具只提供帶去給醫師看的記載清單,不提供任何診斷證明格式。
下載清單需要付費嗎?
不用付費。畫面上的清單免費使用;要下載 Word 檔帶去給醫師看時,請留一個聯絡方式(電話或 Email 擇一)。除非您勾選「請顧問幫我看」,我們不會主動聯絡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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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具不提供診斷證明書範本。診斷證明書只能由診治您的醫師依病歷開立;自己製作、塗改日期或天數,屬於偽造、變造私文書(刑法第 210 條),拿去請領還可能構成詐欺(刑法第 339 條)。
每一份都要有的基本記載
- 病人姓名、出生日期或身分證字號:讓保險公司、勞保局或法院確認是本人
- 受傷或發病日期、每次就診(門診、急診、住院)日期:與事故日期、請求期間對得上
- 中文的診斷病名與受傷部位(例如左側橈骨遠端骨折,而不只寫骨折):醫療法第 76 條:申請保險理賠用的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
- 醫師簽名或蓋章、醫院印章、開立日期:沒有簽章的證明不會被受理
依申請用途,診斷證明書要記載什麼
車禍向對方求償(和解、調解、訴訟)
- 住院起訖日期、手術名稱與日期:醫療費用與住院期間的佐證
- 宜休養期間(例如「宜休養三個月」):不能工作的收入損失,依休養期間計算(民法第 216 條)
- 是否需專人照護、全日或半日、需要照護的期間:看護費請求的依據,家人照顧也要有這一句(民法第 193 條)
- 後續是否需要復健、再次手術或拆除鋼釘等治療:未來醫療費用的依據
專用表格:有永久障礙時,勞動能力減損比例要另外向醫院申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不是一般診斷證明書
依據:民法第 193 條、第 216 條
申請強制險(汽機車事故)
- 受傷與交通事故的關聯(因交通事故受傷就診):強制險只給付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
- 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需要特別護理或看護:強制險看護費每日最多 1,200 元、最多 30 日
- 居家看護的必要性:給付標準第 2 條: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專用表格:治療後遺存失能:要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診斷書」,由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的醫院層級或醫師開具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第 3 條
勞保普通傷病給付(非因工作受傷生病)
- 住院起訖日期:勞保普通傷病給付要「住院診療」且不能工作,自第 4 日起發給(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
- 不能工作的期間:給付天數依不能工作且未領薪資的期間計算
專用表格:勞保局「傷病給付申請書」所附的診斷書欄位,請醫師依表格填寫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
職災保險給付、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
- 受傷經過與工作的關聯(例如上班途中車禍、工作時被機器夾傷):是否屬於職業傷病,由勞保局依事實認定
- 不能工作的期間(門診治療也可以,不限住院):職災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發給(災保法第 42 條),雇主工資補償從第 1 日起(勞基法第 59 條)
- 職業病:醫師的職業病診斷:職業病要有醫學上的因果判斷
專用表格:勞保局職災傷病給付申請書的診斷書欄位;職業病可請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災保法第 39 條)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保/職災失能給付
- 症狀固定、再治療也無法改善(不是還在治療中):失能給付的前提(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災保法第 43 條)
- 失能部位的客觀檢查結果:關節活動度、肌力、視力、聽力、X 光或影像報告:等級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的審核基準認定
專用表格:勞保局「失能診斷書」專用表格,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具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3 條
商業保險(意外險、醫療險、住院日額、手術險)
- 住院日數、手術名稱(手術險依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日額與手術給付依診斷書記載計算
- 病名與保單用語不同時,請醫師另行加註:醫療法第 76 條第 2 項: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 受傷原因(意外事故):意外險只給付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給付條件以保單條款為準
依據:醫療法第 76 條
您的權利
- 醫院、診所沒有法令規定的理由,不得拒絕開給診斷書(醫療法第 76 條第 1 項);醫師也不得無故拒絕交付(醫師法第 17 條)。
- 申請保險理賠用的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病名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時,以加註方式註明(醫療法第 76 條第 2 項)。
- 診斷書費用依各醫院收費標準,各地不同;一次多申請幾份正本,比事後補開省時間。
三件不能做的事
- 不要自己改診斷證明書上的任何字:把日期、天數、病名改掉,屬於變造私文書;拿去申請保險或請求賠償,還可能構成詐欺。(刑法第 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39 條(詐欺))
- 不要請醫師寫沒有的事:醫師明知不實而記載在診斷書上,醫師本身觸犯業務上登載不實;請託的人也可能成立共犯。能請醫師做的,是把確實有的事實寫完整。(刑法第 215 條)
- 網路上的「診斷證明產生器」「診斷書範本」不能用:診斷證明書只能由診治您的醫師依病歷開立。自己用範本做出來的文件,就是偽造。(刑法第 2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