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一覽:22 縣市法規原文對照
營業場所要不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要保多少,是由各直轄市與縣(市)的自治法規決定的,全國沒有一個統一的數字。網路上常見的彙整表多半是幾年前的版本,這一頁逐一回到各縣市的法規系統核對現行條文:臺北市在民國 114 年修正、新北市在 113 年重新公告並自 114 年生效、彰化縣與宜蘭縣在 114 年修正,數字與範圍都已經跟舊表不同。每個縣市都附上法規名稱、條號、原文與來源;只取得舊版或非縣府網站收錄條文的縣市,本頁會明確標示,不放推測的數字。
各縣市最低保額總表
| 縣市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 |
|---|---|---|---|---|
| 臺北市 | 6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營業性停車場:400 萬) | 6,600 萬 (辦法所列的大型消費場所:1 億 3,200 萬) |
| 新北市 | 600 萬 | 1,500 萬 (電影院、娛樂消費場所、客房超過 100 間等附表所列場所:3,000 萬) | 300 萬 | 3,800 萬 (同上附表所列場所:6,600 萬) |
| 桃園市 | 6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 6,600 萬 |
| 臺中市 | 3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 4,800 萬 |
| 臺南市 | 300 萬 | 1,500 萬 | 300 萬 | 3,600 萬 |
| 高雄市 | 300 萬 | 1,500 萬 | 200 萬 | 4,800 萬 (條例所列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6,400 萬) |
| 基隆市 | 300 萬 | 1,500 萬 (辦法第 3 條所列特定消費場所:3,000 萬) | 200 萬 | 3,400 萬 (辦法第 3 條所列特定消費場所:6,400 萬) |
| 新竹市 | 6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 6,600 萬 |
| 苗栗縣 | 200 萬 | 1,000 萬 | 200 萬 | 2,400 萬 |
| 彰化縣 | 6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 6,600 萬 |
| 南投縣 | 300 萬 | 1,500 萬 (電影院、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等附表所列場所:3,000 萬) | 200 萬 | 3,400 萬 (電影院、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等附表所列場所:6,400 萬) |
| 屏東縣 | 300 萬 | 1,500 萬 (電影院、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等附表所列場所:3,000 萬) | 200 萬 | 3,400 萬 (電影院、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等附表所列場所:6,400 萬) |
| 花蓮縣 | 300 萬 | 1,500 萬 | 200 萬 | 2,400 萬 |
| 臺東縣 | 300 萬 | 2,000 萬 | 300 萬 | 2,400 萬 |
| 澎湖縣 | 300 萬 | 1,500 萬 | 300 萬 | 3,600 萬 |
| 金門縣 | 200 萬 | 1,000 萬 | 200 萬 | 2,400 萬 |
| 連江縣 | 200 萬 | 1,000 萬 | 200 萬 | 2,400 萬 |
| 新竹縣 | 200 萬 | 2,000 萬 | 200 萬 | 3,600 萬 (舞廳、酒吧等第一款場所樓地板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7,200 萬) |
| 雲林縣 | 200 萬 | 1,000 萬 | 200 萬 | 2,400 萬 |
| 嘉義市 | 200 萬 | 1,000 萬 | 200 萬 | 2,400 萬 |
| 嘉義縣 | 200 萬 | 1,000 萬 | 200 萬 | 2,400 萬 |
| 宜蘭縣 | 3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 4,800 萬 |
單位:新臺幣萬元。數字由各縣市法規原文換算;括號內為條件較高的場所。
臺北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 6 條(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發布)。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其屬營業性停車場者,為新臺幣四百萬元。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但下列消費場所為新臺幣一億三千二百萬元
臺北市另規定供餐飲消費場所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上者均須投保,提供食品者應加保食品中毒責任附加條款(113 年 12 月 31 日市府新聞稿)。
資料來源: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2026-09-13 核對)。
新北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新北市消費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依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3 項公告) 公告事項一至四(民國 113 年 8 月 29 日公告(新北府法消字第1131655606號),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600萬元。二、附表之下列消費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3,000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1,500萬元:(一)類序一之電影院。(二)類序二之消費場所。(三)類序三之消費場所。(四)類序五客房數超過100間之消費場所。(五)類序十一之車站。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300萬元。四、附表之下列消費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6,600萬元,其餘消費場所為新臺幣3,800萬元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法制局(公告原文)(2026-09-13 核對)。
桃園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5 條(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公發布)。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之事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
條例所列部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臺中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5 條(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附表所列之公共營業場所,公共營業場所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
附表所列場所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臺南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臺南市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 第 5 條(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公布)(本站取得的是舊版公布文字,未能確認之後是否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六百萬元。
縣市合併前的「原臺南市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已於 101 年 1 月 11 日廢止,由本條例取代。本站取得的是 101 年公布時的條文,未能確認之後是否再修正。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公布訊息)(2026-09-13 核對)。
高雄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高雄市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公發布,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每一營業場所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第三條第一款除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放業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應達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另其他法規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基隆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基隆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第 5 條(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依本辦法規定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經營主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其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下列消費場所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其屬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下列消費場所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新竹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新竹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3 條(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前條第一項之事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
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苗栗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苗栗縣供公共使用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公發布)。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彰化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總保險金額應加倍投保。
總樓地板面積大於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總保險金額應加倍投保。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南投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南投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91 年 12 月 20 日公發布)(本縣市條文指向中央辦法)。
公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公寓大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之規定。
中央規定: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 4 條(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一)類序一之電影院。(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三)類序三之場所。(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一)類序一之電影院。(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三)類序三之場所。(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金額依中央的「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 4 條。
資料來源:南投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屏東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屏東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第 4 條(民國 89 年 08 月 31 日公發布)(本縣市條文指向中央辦法)。
公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險金額,不得低於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之規定。
中央規定: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 4 條(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一)類序一之電影院。(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三)類序三之場所。(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一)類序一之電影院。(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三)類序三之場所。(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金額依中央的「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 4 條。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花蓮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花蓮縣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公發布)。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一營業場所其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前項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之。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高於第一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文明定「保險費率由業者自行洽保險業訂定」——法規只訂保額下限,不訂保費。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臺東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臺東縣公共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5 條(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公發布,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二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
資料來源:臺東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澎湖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澎湖縣供公共使用營利事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93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三百萬元。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三百萬元。前項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三千六百萬元。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金門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金門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5 條(民國 91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連江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連江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92 年 7 月 23 日公發布)。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體為投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資料來源:連江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新竹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新竹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植根法律網收錄版本:民國 92 年 2 月 18 日)(本站取得的是舊版公布文字,未能確認之後是否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貳佰萬元。二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貳仟萬元。三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貳佰萬元。四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參仟陸佰萬元。五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之營利場所,申請範圍(樓層)樓地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柒仟貳佰萬元。
新竹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在本站核對時連線逾時,這裡的條文取自植根法律網收錄的民國 92 年 2 月 18 日版本,未能確認之後是否修正,投保前請向新竹縣政府確認現行規定。
資料來源:植根法律網(新竹縣政府法規系統連線逾時,未能直接核對)(2026-09-13 核對)。
雲林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雲林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90 年 02 月 22 日公發布)。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二千四百萬元。
條例另規定保險單要放在營業場所供查驗,承保公司、投保金額與保險期間要張貼在消費者看得到的地方。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嘉義市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嘉義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四條(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公發布,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體為投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體為投保單位;保險公司、投保金額與保險期間要張貼在消費者看得到的地方。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嘉義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嘉義縣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第 4 條(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公發布,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體為一投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營利場所申請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要檢附投保證明,保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要把續保證明送縣府備查。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09-13 核對)。
宜蘭縣公共意外責任險最低保額
法規: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及最低投保金額(依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 3 條第 5 項公告) 公告事項二(民國 114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公告(府秘救字第1140081554B號))。
依本公告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以該場所或其經營主體為一投保單位,每一場所之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3,000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300萬元。(四)保險期間總賠償金額:新臺幣4,800萬元。
114 年修正把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之洗衣機或烘衣機的自助洗衣店納入應投保場所,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114.05.15 修正公告附件)(2026-09-13 核對)。
法規下限之外:金管會的保險金額規畫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 年 5 月 9 日金管保產字第 10602026990 號函另訂有「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規畫表-營業場所」,依總樓板面積分三級。這是主管機關提供的規畫參考,不是法定下限;實際仍須符合所在縣市的規定。
| 面積 | 每一個人體傷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 |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 |
|---|---|---|---|---|
| 總樓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下 | 600 萬 | 3,000 萬 | 300 萬 | 6,600 萬 |
| 總樓板面積 501~2,000 平方公尺 | 600 萬 | 6,000 萬 | 600 萬 | 1 億 3,200 萬 |
| 總樓板面積 2,001 平方公尺以上 | 600 萬 | 1 億 2,000 萬 | 600 萬 | 2 億 5,200 萬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風險管理與保險教育推廣入口網(2026-09-13 核對)。
看完最低保額之後
最低保額是法律要求的下限,不代表出事時夠用;同時多人受傷時,最先用完的通常是「每一事故」的總額。本頁僅整理法規原文,實際適用以各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免費諮詢投保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