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責任險,保額要怎麼抓?

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額沒有法定下限,要保多少是自己決定的。但要決定得有根據,得先知道三件事:強制險賠到哪裡為止、超過的部分法律上由誰負責、法院實際判下來的金額大概落在哪裡。這一頁把強制險給付標準原文、第三人責任險條款原文,與本站整理的司法院判決賠償總額放在一起,讓你拿自己現在的保額去對照。本頁不提供「應該保多少」的建議數字。

先搞清楚:強制險賠到哪裡為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第 1 項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6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三百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7 條

受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9 條第 2 項、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給付標準第 9 條第 2 項)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二、失能給付。三、死亡給付。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

兩個重點。第一,強制險的給付項目只有傷害醫療、失能、死亡三種,對方的車、機車、店面、手機這些財物損失,強制險一毛都不賠。第二,給付標準在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新版,判斷用哪一版看的是「事故發生日」,不是申請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超過強制險的部分,法律上還是要賠

民法第 191-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91-2 條(2026-09-13 核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強制險只是賠償責任的「一部分」。對方的實際損害——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車損——扣掉強制險已經給付的金額後,剩下的仍然由肇事的一方負責。這一段,就是第三人責任險要接手的地方;保險也用完了,才輪到個人財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2026-09-13 核對)。

第三人責任險補的是哪一段:三個保額分開看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第一條「承保範圍」為例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如下:一、傷害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已失效、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不為給付或可得追償時,本保險之賠償金額仍應先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規定之給付標準扣除之。二、財損責任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國泰世紀產物「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條款(114.08.21 備查)(2026-09-13 核對)。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 第三條「保險金額」為例

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個人」之保險金額係指就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對每一個人傷害或死亡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傷害或死亡超過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保險金額為限,並仍受「每一個人」保險金額限制。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所有財物損失之最高責任額。

保單上通常有三個數字,各管一段。「每一個人」是一位受害人超過強制險之後最多賠多少;「每一意外事故」是同一次事故所有受傷的人加起來的上限,撞到兩三個人時最先用完的常常是這一格;「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是對方車輛與財物損失的上限,跟體傷分開計算。三格要分開看,只看其中一個數字會誤判自己的保障。

資料來源:國泰世紀產物「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條款(114.08.21 備查)(2026-09-13 核對)。

法院實際判多少:判決賠償總額分佈

下表是本站從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整理的車禍損害賠償判決,統計法院判決准許的賠償總額(含醫療費、工作損失、看護費、慰撫金與車損等各項),依傷勢分類。每一件都保留法院與案號,可以回司法院系統查證。

共 389 件有賠償總額的判決,其中 23 件(6%)超過強制險每人死亡給付金額,最高一件 19,374,774 元。

傷勢件數賠償總額中位數(元)最高(元)
重傷61,933,0516,681,867
失能/永久障礙331,797,14819,374,774
死亡191,653,0359,574,313
骨折169335,9496,118,737
輕傷(擦挫傷等)14366,4501,572,383

金額最高的幾件(附案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本站整理。看超額責任險頁的完整判決分析

讀這張表要注意兩件事。第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法院判決時可以扣除;表上的判決金額是否已經扣掉強制險,依個案判決而定,所以有些死亡案件的金額看起來比強制險的死亡給付還低,並不代表實際損害比較小。第二,法院會依雙方過失比例減少賠償,同樣傷勢的金額差距可以很大。這張表的用途是讓你看到「量級」,不是預測個案。

財損這一格最常被低估

強制險完全不賠財物損失,所以撞到別人的車、機車、店面鐵捲門、路邊設施,全部要靠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保額,或是自己賠。搜尋「第三人責任險 財損」的人很多,原因就在這裡:體傷有強制險墊底,財損是從零開始。評估財損保額時,想的不是自己的車值多少,而是「你最常在路上遇到、最可能撞到的車與財物值多少」。

另外要留意條款的不保事項。以國泰產物這張條款第五條為例,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的傷害與財損、被保險人與駕駛人自己及其家屬的傷害,都不在第三人責任險範圍內——車上乘客要看強制險與乘客責任險,駕駛人自己要看駕駛人傷害險。

自己評估保額時,可以問自己的問題

第三人責任險保額用完之後還不夠的部分,可以再用超額責任險往上疊。這是保險結構的選擇,保不保、保到多少,由你依自己的風險與預算決定;本站可以協助把你現有保單的三個數字與本頁資料逐格對照。

常見問題

有強制險了,第三人責任險會不會重複?

不會重複。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一條為例,傷害責任只賠「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財損責任則是強制險完全沒有的保障。強制險給付標準規定每一人死亡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傷害醫療費用每一事故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三項合計最高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超過的部分才輪到第三人責任險。

「每一個人」和「每一意外事故」保額差在哪?

「每一個人」是單一受害人超過強制險之後的最高賠償額;「每一意外事故」是同一次事故所有受害人合計的上限。同一次事故撞到不只一個人時,賠償同時受這兩個數字限制,所以多人受傷時「每一意外事故」通常最先用完。

財損保額要保多少?

本站不替您決定數字。可以參考的判斷方式是:強制險不賠任何財物,財損完全靠這一格;想想自己最常行駛的路段上常見的車輛與設施價值,以及萬一撞到高價車或營業場所時自己能負擔多少,再決定這一格。

酒駕出事,第三人責任險還賠嗎?

以華南產物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九條為例,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的賠償責任,屬於不保事項。強制險則不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規定保險人仍要對受害人給付,但可以在給付範圍內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所以錢最後還是回到肇事者身上。

為什麼有些死亡案件的判決金額比強制險還低?

主要原因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給付視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所以判決准許的金額,可能是扣掉強制險之後肇事者還要另外給付的部分;再加上法院依過失比例減少賠償,數字可能比實際損害低。表上金額是否已扣除強制險,依個案判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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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整理法規、主管機關公告費率與保險公司公開條款原文,不構成特定商品的推薦;任意險的承保範圍、除外責任、費率與賠償限額以各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為準。免費諮詢車險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