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險投保指南 運送人要賠,但賠的有上限
運送人賠償責任有法定上限——海商法第 70 條每件 SDR 666.67 或每公斤 SDR 2。說明 ICC (A)(B)(C) 三種條款差別、倉庫至倉庫的時間限制、CIF 條件下買方仍有的缺口。
本頁內容
- 為什麼運送人賠不夠
- 三個常見的誤解
- 協會貨物條款:ICC (A)、(B)、(C)
- 貨物運輸險常見問題
- 有進出口或大額貨運需求?
常見問題
貨物交給運送公司,出事不是他們要賠嗎?
運送人的賠償責任有法定上限。海商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除貨物之性質及價值於裝載前已聲明並註明於載貨證券者外,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之毀損滅失,其賠償責任以每件特別提款權 666.67 單位或每公斤特別提款權 2 單位計算所得之金額,兩者較高者為限。也就是說高單價貨物出事時,能從運送人拿到的金額可能遠低於貨物本身的價值,差額要自己吸收。若損失是因運送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依同條第 4 項運送人不得主張單位責任限制。
國內陸運也有這個問題嗎?
陸運適用民法。民法第 634 條規定,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實務上運送契約與託運單常有責任限額約定,且舉證與求償過程曠日費時,高價值貨物仍建議另行投保。
ICC (A)、(B)、(C) 差在哪?
差在承保方式與範圍。ICC (A) 採概括式,除保單明列的除外事項外都保,範圍最廣;ICC (B) 與 (C) 採列舉式,只保條款列出的事故,(B) 比 (C) 多涵蓋海水湖水河水進入、單件於裝卸時落海等項目。實際條款內容以保單所附的協會貨物條款為準。
貿易條件是 CIF,我還需要自己保嗎?
建議確認保障等級。CIF 條件下賣方負有投保義務,但最低要求通常只到 ICC (C) 這種基本等級,而貨物風險在裝船後即移轉給買方。若貨物單價高或屬易損品,基本等級的保障可能不足,買方可考慮自行加保或要求賣方提高投保等級。
保險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
貨物運輸險通常採「倉庫至倉庫」條款,保障自貨物離開發貨地倉庫時起,至送達目的地倉庫時止。但保障有時間上限——貨物在目的港卸載後超過條款約定的期間仍未運抵目的地倉庫,保障即行終止。清關延誤、倉儲滯留都可能觸發這個限制,實際天數以保單條款為準。
包裝不良造成的損失賠不賠?
通常屬於除外事項。包裝或準備不足、貨物本身的固有瑕疵或性質(如自然耗損、蟲蛀、變質)所致的損失,多數保單列為不保。這也是理賠爭議的常見類型——出險時保險公司會檢視包裝是否足以承受一般運輸過程的正常風險。
相關頁面
本頁引用之海商法第 70 條與民法第 634 條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特別提款權(SDR)兌台幣匯率每日變動,本頁不列換算金額。協會貨物條款 ICC (A)(B)(C) 的實際承保與除外內容,以保單所附條款為準;戰爭險與罷工險需另行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