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事,法律要你補償—— 那筆錢誰出?

保費依職業類別、員工人數與每一個人保額計算,本頁說明計算結構與報價前要準備的資料。員工發生職災,勞基法第 59 條課予雇主醫療、工資、失能、死亡補償責任,勞保給付只能抵充一部分。

本頁內容

醫療費用補償第 59 條第 1 款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工資補償第 59 條第 2 款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若醫療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責任。
失能補償第 59 條第 3 款治療終止後經診斷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死亡補償與喪葬費第 59 條第 4 款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時,雇主應給予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並一次給與 40 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予法定順位遺屬。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法定社會保險,由勞保局依規定給付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等項目。這是第一層,但給付有其上限與標準。保險人給付
2雇主的法定補償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不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負的補償責任。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而由勞保給付的部分可以抵充,抵不完的差額由雇主負擔。雇主自負
3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若職災的發生雇主有過失(例如未提供必要防護、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設備),勞工可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等法定補償不涵蓋的項目。金額往往遠高於第二層。雇主自負
以為保了就免責保險移轉的是賠付風險,不是法律責任。勞基法的補償義務、職安法的預防與通報義務都還在雇主身上。真正出事時,保單不理賠的部分仍要自己面對。
承攬、派遣、工讀生沒算進去保單對「受僱人」的定義各家不同,短期工、工讀生、派遣人員未必自動涵蓋。營造與製造業的多層承攬更複雜,事故發生時常同時出現責任歸屬與保險不理賠兩個問題。
只看每人限額,忘了事故總限額一次事故若多人受傷,每人限額再高,仍受「每一意外事故」與「保險期間累積」限額拘束。工地與工廠這類可能一次多人受傷的場所,特別要看總限額。

常見問題

有保勞保了,還需要雇主意外責任險嗎?

兩者的角色不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是法定的社會保險,由保險人(勞保局)依規定給付;而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課予雇主的是「補償責任」,同一事故若已依勞工保險條例等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抵充——換句話說,勞保給付可以抵掉一部分,但抵不完的差額仍要雇主自己出。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就是用來承擔這段差額的風險:實務上保險公司是就「超過勞保應給付金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此外,若職災是雇主有過失所致,勞工還可能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這部分金額往往遠高於法定補償。

雇主意外責任險保什麼?不保什麼?

承保的是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雇主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的責任。不保的部分要特別注意:受僱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通常不在承保範圍、非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意外也不賠;且保險公司多就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責。因此投保前務必確認承保範圍、每人與每一事故的賠償限額、自負額,以及是否需要加保職業病相關的擴大條款。

保了雇主險,是不是就不用管職災補償了?

不是。保險是移轉「賠付金錢」的風險,不是免除法律責任。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補償義務仍在雇主身上,職業安全衛生法課予的預防與通報義務也不會因為投保而消失——例如發生重大職災仍須依規定通報並保存現場。實務上常見的糾紛是:老闆以為保了險就沒事,結果保單的承保範圍不涵蓋該次事故(例如屬職業病、或非執行職務期間),才發現要自己面對整筆賠償。

保額要保多少才夠?

沒有一體適用的數字,但可以從法定責任的量級回推:以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為例,死亡職災的法定補償就是 40 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加上 5 個月的喪葬費;若雇主另有過失而須負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金額還會更高。建議依實際僱用人數、平均薪資水準、作業風險程度(高處作業、機械操作、駕駛等)來估算,並把「每一意外事故」與「保險期間內累積」兩種限額一起看,不能只看每人限額。我們可以協助試算與規劃。

承攬、派遣、工讀生也算受僱人嗎?

這是實務上最常出爭議的地方。保單條款對「受僱人」的定義各家不同,部分保單需要另外約定才涵蓋短期工、工讀生或派遣人員;而在法律責任面,職業安全衛生法對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另有連帶責任的規定。營造與製造業常見多層承攬,一旦發生事故,責任歸屬與保險是否理賠往往同時成為問題。投保前建議把實際的用人型態講清楚,讓承保範圍與現場作業一致。

發生職災後才想投保還來得及嗎?

來不及。保險承保的是保單生效後發生的不可預知事故,已經發生的事故不在承保範圍。若已經發生職災,現階段能做的是確認勞保職災給付的申請、釐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應負的補償範圍,以及評估是否涉及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我們的職災理賠服務可以協助釐清這三層的關係。

相關頁面

本頁法規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與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險的承保範圍、除外責任與賠償限額,以各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為準;投保並不免除雇主依法應負的補償與預防義務。本頁僅說明制度架構與投保時應注意的事項,不構成特定商品的推薦。

這個險的保費怎麼算

依員工人數、行業與職務性質、每一個人保額核保計算;上下班途中要另外附加並加費。

員工人數是決定保費的因素之一;上下班途中要另外附加並加費

員工人數為決定保險費的因素之一,有異動時請立即通知保險公司。……須另外附加「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上下班途中附加條款」並加收保險費。

資料來源:旺旺友聯產物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Q&A)(2026-09-13 核對)。

為什麼查不到「一年多少錢」

雇主意外責任險依行業與職務核保,保額相同,工地與辦公室的費率差距很大。

哪些條件會讓保費上下

要報價前先準備這些

哪些行業特別要看這一張

以上只說明保費是怎麼算出來的,不是報價。除了主管機關統一規定的費率之外,產險保費依承保條件逐案核保,同樣的保額換一個行業、換一種建築構造就可能差好幾倍;網路上看到的「一年多少錢」都是特定條件下的個案,不能直接套用到自己身上。

員工出事時,老闆面對的是三層責任

這三層是疊加的,不是選一個。多數雇主只知道第一層(勞保),但真正會讓公司出大錢的是第二層與第三層——而它們各自要靠不同的保單轉嫁。

勞保/職災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基法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民法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 193 條、第 195 條)

雇主補償責任險 vs 雇主意外責任險

名稱只差兩個字,保的是完全不同的兩層責任——這是實務上最常保錯的地方。

比較面向雇主補償責任險雇主意外責任險
對應哪一層責任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雇主要不要有過失不用——只要構成職業災害就要補償要——雇主有故意或過失才成立
賠付的計算方式依勞基法的法定標準(原領工資、平均工資的月數)依法院認定的實際損害,沒有法定上限
常見的理賠爭議是不是職業災害、平均工資怎麼算、勞保給付能抵充多少雇主有沒有過失、勞工有無與有過失、損害範圍與因果關係
只保一張夠不夠只保這張:員工提民事訴訟主張雇主有過失時,超出補償標準的部分沒有保障只保這張:員工不主張過失、直接請求勞基法補償時,這張不會啟動

四個會讓公司出大錢的誤解

「有保勞保就夠了,出事有勞保局賠」

勞保給付有法定標準與上限,而勞基法第 59 條要求的補償標準不一定被完全涵蓋,差額由雇主自行負擔。條文寫的是「得予以抵充」——抵充的是已給付的部分,不足的仍要補足。

「工讀生、臨時工只做幾天,不用納保」

沒有納保不會讓雇主免除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反而是沒有勞保給付可以抵充,全額由雇主負擔。人數與工時的納保規定應逐一確認。

「是員工自己不小心,雇主不用負責」

勞基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不問雇主有無過失,員工自己的疏失不影響補償義務。員工的過失會影響的是民法損害賠償那一層(過失相抵),不是補償這一層。

「承攬商的工人出事與我無關」

責任歸屬會依契約內容與實際指揮監督情形認定,容易產生爭議。保單的被保險人範圍是否涵蓋承攬人所僱勞工,投保前應逐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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