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借給家人朋友開出事,保險賠不賠?(2026)
發布日期:2026-08-22|作者:保險理賠專家顧問團隊
借車出事時,四張保單的規則不一樣,要分開看。以下引用法條與保險公司公開條款;各公司條款寫法可能不同,以您的保單為準。
強制險:經你同意使用的人也是被保險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9 條: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所以朋友經你同意開車撞到人,強制險仍會對受害人給付。
但第 29 條規定,被保險人酒駕、吸毒駕駛、故意、犯罪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之 1 規定駕車(例如無照)等情形,保險人仍應給付受害人,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求償——錢最後會回到被保險人身上。
第三人責任險:常見條款把「經你許可使用的人」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以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為例,附加被保險人包括:
- 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長及家屬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的駕駛人或所屬業務使用人
-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依這張條款,朋友經你同意開車撞到別人,屬於附加被保險人,第三人責任險在保額內處理對方的體傷(超過強制險的部分)與財損。
但常見的共同條款也列有不保事項,以華南產物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為例:酒駕、吸毒駕駛、違反道交條例第 21 條等駕照相關規定、以自用車出租或有償載客載貨,所致的賠償責任都不賠。借車前確認對方有合適駕照、沒喝酒、不是拿去跑外送或載客,保護的是車主自己。
車體險:家屬以外的人,要經保險公司同意
以華南產物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自用)條款為例,附加被保險人包括:
- 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的駕駛人或所屬業務使用人
- 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條款並寫明:列名被保險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許可第三人使用被保險汽車而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毀損,保險公司給付後,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向該使用人追償。
也就是說,依這張條款,借給親戚範圍內的人開,屬於附加被保險人;借給朋友開、又沒有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列名,車損會先賠,但保險公司可以回頭向朋友求償。
另外,《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保險人理賠後可以代位向第三人求償,但第三人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損失由其故意所致者除外)。
駕駛人傷害險:看名冊
駕駛人傷害險常以名冊記載的駕駛人為承保對象,名冊以外的人開車自己受傷,可能不在保障內。投保時確認名冊寫了誰。
一張表整理
| 保單 | 借給家人開 | 借給朋友開 |
|---|---|---|
| 強制險 | 經同意使用即為被保險人 | 經同意使用即為被保險人 |
| 第三人責任險(以國泰條款為例) | 家屬為附加被保險人 | 經許可使用即為附加被保險人 |
| 車體險(以華南條款為例) | 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為附加被保險人 | 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者,理賠後可向使用人追償 |
| 共同不保事項 | 酒駕、無照、有償載客載貨等不賠 | 同左 |
更完整的條款原文與情境,見別人開我的車出事有沒有賠。
出事後怎麼處理
- 報警、拍照、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
- 依《保險法》第 58 條,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 說清楚實際駕駛人是誰、與車主的關係、是否經同意使用
- 被保險人跟對方和解前,先通知保險公司參與——《保險法》第 93 條,保險人得約定未經其參與的和解不受拘束
常見問題
Q:朋友酒駕開我的車出事,我的保險會賠嗎? A:強制險仍會賠受害人,但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第三人責任險與車體險,常見條款把酒駕列為不保事項。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加費費率表,汽車的酒駕加費對象是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的所有人。
Q:朋友開我的車撞到名車,超過第三人責任險保額怎麼辦? A:超過保額的部分由依法應負責任的人自行負擔。有沒有超額責任險、條款對被保險人的定義怎麼寫,要看保單,見超額責任險。
Q:保險公司向我朋友追償,可以怎麼辦? A:先確認條款依據與追償金額是否在賠償金額範圍內;有爭議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訴,30 日內未獲妥適處理,60 日內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免費服務專線 0800-789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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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怎麼保
理賠與官方數據
本文依公開法規與保險公司公開條款整理,引用條款時註明公司與備查日期;各公司條款可能不同,以您的保單為準。本文非針對任何特定保險公司之評價或指控,各保險公司的評議統計可參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公開資料。
標籤:車險理賠、借車出事、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